2002年
曝“楼堂馆所狂‘吃’黄山”
唤醒风景名胜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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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前后,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景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现象日益严重,而黄山这座闻名遐迩的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也未能幸免。
2002年新年刚过,国家一级美术师、“黄山通”刘晖的一份《关于黄山保护危机的情况报告》展现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面前。该报告反映黄山核心景区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人为破坏。为此,记者于2002年1月22日奔赴黄山进行明察暗访。
当记者踏入黄山,眼前的景象令人触目惊心:高高筑起的大坝、千疮百孔的山崖、随处可见的管道以及正在改建的宾馆。在西海饭店右侧,一座山峰的山体被挖去一块,原本郁郁葱葱的松树消失不见,花岗岩岩体也不复存在,搅拌机轰鸣作响,尘土漫天飞扬,工人们正忙着开山凿石。
搅拌机的轰鸣声惊醒了沉睡的松涛,为了修建楼堂馆所,风景区的山体被破坏得千疮百孔。记者调查了解到,黄山核心风景区内各类旅游接待设施泛滥成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林立,床位近万张,建筑面积达20多万平方米。这些设施不仅让风景区充满了商业气息,更严重破坏了景区的生态平衡,给游客带来了视觉上的污染,大大降低了黄山的美学价值。
不仅如此,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职工生活区内设施齐全,篮球场、电影院、幼儿园、商场、饭店、食堂一应俱全;变电站、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等更是占用了大量珍贵用地,对景观造成了严重破坏。
随着宾馆饭店的不断增多,大量管理人员、旅游服务人员以及各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涌入黄山,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1000多人迅速增至6000余人,给景区的管理和生态带来了巨大压力。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深入调查后,发表了《楼堂馆所狂“吃”黄山》一文,将黄山的真实状况公之于众。当时黄山市领导指责报道与事实不符,要求予以澄清,《中国消费者报》拒绝。令人震惊的是,当时建设部组成调查组对报道问题进行调查,黄山市有关部门编造假规划图、谎报数字,导致调查组做出了一份内容失实的《关于黄山问题的调查报告》,声称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黄山风景区未遭破坏。
黄山市这种公开造假、欺上瞒下的行为引发了众多风景名胜保护专家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呼吁,要对黄山问题一查到底,还黄山一个清白,还自然一个公道。
随后,《中国消费者报》连续发表5篇报道,对黄山风景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调查和分析。这些报道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为后续对黄山问题的妥善解决和景区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对黄山乱开发现象曝光后,引发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国内外百余家媒体纷纷跟进,或转载报道或深入采访,迅速点燃了对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的关注之火。
报道很快带来正面效果。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以报道为依据,纷纷递交关于黄山保护的建议与提案,将黄山乱开发问题摆上国家议事日程。同时,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迅速响应,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强调要全面贯彻《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更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尽快出台配套行政措施,精准界定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带范围,解决行政处罚权委托难题,确保执法权全面落地。该决议提出“制止龙源、凤凰源等区域新建项目,清理过往开发,杜绝风景区内任意开发”,让条例从纸面规定转化为实际保护行动。
媒体的坚守与担当在行业内获得高度认可。该系列报道斩获2002年第十三届中国新闻奖三等奖。在利益交织、声音复杂的舆论环境中,《中国消费者报》始终秉持新闻人的责任初心,以客观真实的内容揭露问题,用专业无畏的勇气推动社会进步。
而这场由报道引发的保护运动最终沉淀为影响深远的制度变革。黄山事件直接推动2006年《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其中“禁止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等设施”等规定,以及“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从法律层面为风景名胜筑起了防线。从此,黄山事件不再是孤立的个案,成为中国风景名胜保护史上的关键转折点。它以深刻的警示意义,唤醒了全民对风景名胜、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叩问着发展与保护的平衡之道。
2002年
为改善医患关系探因问策
获满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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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四川华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某医生被患者砍13刀;2002年5月,南华大学一附院某医生被患者家属强迫抱尸游走……21世纪初,医护人员被伤害事件频频发生,患者对医院不信任以至于录像、录音、拍照、逼迫医生作出治疗效果保证等事情相继发生。
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曾在114家医院中做过调查,结果显示:近3年,被调查的医院中,每家医院平均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
曾几何时,被视为“白衣天使”的医生普遍得到社会的尊敬。然而,本应水乳交融的医患关系为什么会笼罩上了如此沉重的阴影?2002年,《中国消费者报》通过多方调查采访,试图寻找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有效途径。
2002年3月,由《中国消费者报》发起,《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协办的“全国医院服务质量读者问卷调查”收到1万多份调查回执,调查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患者看不起病、医疗服务质量差等方面。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条例的贯彻执行,当年8月23日至25日,由《中国消费者报》主办的全国医疗风险防范与服务质量管理院长论坛在河北省北戴河举行。《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会上、会后进行了深入的采访调查,写就了15000字的通讯《医患关系反思录》。
该报道从阵痛、寻因、出路3方面向公众全面展现了医患关系的现状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探寻了导致医患矛盾激化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医患关系的建议。
该报道指出,进入新世纪,医患关系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当年医院开始以药养医,患者因病致贫的情况逐渐增多,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让医院开始频频站上被告席;二是工作的压力和偏低的待遇让医生产生了心理不平衡,这也导致部分医生出诊时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增加了导致医患纠纷的非医疗因素。此外,医院管理水平的低下、患者对医学局限性及医学风险的认知不够,也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
调查发现,如果不正视并妥善解决医患关系问题,不仅患者利益受损害,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将受阻,因为医患关系紧张将导致医疗精英离岗,医学后继人才减少。
影响
《医患关系反思录》于2002年9月6日在《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后,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给报社打来电话,认为该报道说出了医患双方的心里话;报道客观反映了医护人员的心声,得到了医护人员的共鸣。
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认为,“这是一篇非常全面揭示医患关系的文章,不仅行文生动,可读性强,而且比较客观真实,可信度高,对医患双方有着很好的教育作用。”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认为报道“观点很好,总结深刻,立意很高,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并将该报道收入《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2年12月,有关部门在重庆召开全国医患沟通经验交流会,并邀请《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现场参会观摩、调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先进经验,推动医患沟通工作。
如今,距离《医患关系反思录》刊发已有20多年,医患矛盾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除了长期以来以药养医、医疗市场化等不合理的医疗机制,导致民众看病贵、看病难,还有优质医疗资源不均衡、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疗过错责任难以分清等因素。
显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仍是新时代的重要课题。《医患关系反思录》的探寻在当下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比如,强化服务质量意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比如,建议医生依法行医、患者依法就医维权、医院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医患携手共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比如,政府部门要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监管,调整医疗资源分布,优化服务结构,大力发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实现患者合理分流,要加强医疗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患者正确认识医疗服务的特点和规律,让他们学会尊重医学、尊重医生,学会用法律维护权益,自觉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正如《医患关系反思录》中所说的,医患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医因患愈为荣,患因医高而敬,医患唇齿相依,医患同舟共济。只有帮助医患之间增加沟通、理解、信任、尊重,让全社会逐步做到医师依法行医、患者依法就医、群众依法尊医、社会依法助医,医患关系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2003年
解读典型判例
力推商品房欺诈应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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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玉萍在某楼盘看中一套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额房款。交房时,房屋质量却与宣传承诺相去甚远,更严重的是该项目竟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存在多重欺诈行为。李玉萍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却始终被推诿敷衍。
协商无果后,李玉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01年11月,李玉萍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这一诉求在当时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尚属罕见,不仅考验着司法对“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的认定,更直面房产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2002年1月21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存在多项欺诈行为,支持李玉萍的双倍索赔请求。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开发商辩称“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针对普通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图否定双倍赔偿的法律基础。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被告不服终审判决,又提出申诉。2002年8月3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再审,于2002年12月12日下发了维持二审终审判决的判决书。
在案件审理期间,《中国消费者报》一直对这起事件极为关注。2003年2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这一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扩大该案的影响,2003年4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了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该案主审法官等出席,详细介绍了案情始末及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认定被告欺诈行为判令加倍赔偿的法理思路。与会法学家、法院法官、行政执法官员和消费者组织代表联系当时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一举澄清了“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用《消法》;商品房是特殊商品,欺诈消费者不能加倍赔偿”等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组织处理商品房纠纷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影响
李玉萍案判决生效后,各地法院纷纷参照此案审理类似商品房消费纠纷,消费者主张双倍赔偿的维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42%,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占比35%,较2001年增长近20%。
更为重要的是,此案直接推动了司法解释的出台。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商品房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争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倒逼房地产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此前,部分开发商存在“先卖房后办证”“承诺与交付两张皮”的侥幸心理,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屡禁不止。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头部房企率先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将“五证齐全”作为销售前提,合同条款也更加细化透明,房地产行业逐渐向合规发展转型。
李玉萍案及《中国消费者报》对该案的持续关注,有力推动中国商品房市场迈入法治化轨道,成为房地产行业发展史中的标志性事件,同时也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的平衡机制的构建。在该案之前,房地产市场长期处于“卖方主导”状态,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司法判决与司法解释的联动,既强化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为开发商划定了行为红线。
20多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从高速扩张走向高质量发展,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李玉萍案所奠定的法治基础功不可没,而《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探讨与前瞻,亦意义重大。
2003年
“大头娃”报道
让劣质奶粉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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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我国奶粉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由于国内需求大幅释放,而国内奶源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于乳制品的需求,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进行造假。不幸的是,奶粉造假问题被行业的快速发展所掩盖,并未引起各方重视。
2003年12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一家媒体刊发了一则四五百字的小消息,称该省阜阳市人民医院接诊了几位患有营养不良综合征的“大头娃”,这些婴儿的主要营养来源均为奶粉。“大头娃”患营养不良综合征是否与喂食的奶粉有关?当地是否还有更多的“大头娃”?2003年12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编辑部派出两名记者赶赴阜阳市展开深入调查。
阜阳市是我国农民工主要输出地之一,不少年轻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外出打工,把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抚养,用奶粉喂养孩子在当地农村非常普遍。“头大身子小,身体虚,反应迟,皮肤溃烂,内脏肿大……”2003年12月20日,阜阳市人民医院儿科刘主任向记者介绍说,2003年四五月份,该院连续接诊了20多位“大头娃”患儿,这引起了医生们的警惕。
医生询问患儿家长后了解到,这些患儿全部来自农村,都被喂食过奶粉。经检查,患儿血液里的蛋白质成分明显缺乏。“这以后,只要是接到这样的患儿,我们就要求家长马上换奶粉。”据该院儿科张副主任介绍,长期食用劣质奶粉的孩子由于缺乏身体发育所必需的各种营养要素,往往会出现造血功能障碍、内脏功能衰竭、免疫力低下等情况,一旦出现病变,抢救难度很大。
在医生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儿科8号病房,见到了里面的3个“大头娃”患儿。其中一位是临泉县土坡镇大刘村村民王刚的7个月大的女儿。孩子已住院一个月,生下来重3.5公斤多,但当时才4.5公斤多一点。一个月前还在山西打工的王刚,拿着一包标称为“小牧人贝贝1段”的奶粉告诉记者,他女儿一直吃这种从镇上批发来的奶粉,10元钱1袋,总共吃了40多袋。“一开始孩子特别喜欢喝,因为这种奶粉很甜,喝了四五个月就不喝了。后来喝的是奶,拉的还是‘奶’,不怎么消化。”
根据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上记载的“大头娃”患儿家庭住址,记者赶赴该市临泉、颖上、阜南等县的农村乡镇寻访,找到了多位患儿家长,进一步掌握了“大头娃”主要用奶粉喂养以及喂食奶粉涉嫌劣质的情况。
阜阳市卫生防疫站向记者提供了5份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儿的家长送检的婴幼儿奶粉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均不合格,尤其是蛋白质含量均远低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每100克婴幼儿奶粉中的蛋白质含量为12—18克,而5份报告中,最高的不超过7克,最低的才1克多一点。
影响
2003年12月30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劣质奶粉“催”出“大头娃”》一文,是中央媒体中最早披露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现象的深度调查报道。随后,《文摘周报》、光明网、新华网等媒体进行了转载,引发公众对“大头娃”的关注和同情。2004年4月,全国更多媒体聚焦阜阳“大头娃”。不久后,国务院组成调查组奔赴阜阳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不法分子用淀粉、蔗糖等价格低廉的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制造出劣质奶粉,产品中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远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但没有发现铅、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也没有检出激素成分,基本排除受害婴儿受到毒性物质侵害的可能。长期食用这种劣质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引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
之后,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劣质奶粉的打假行动在全国拉开序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8月12日公布全国奶粉监督抽查结果,全国496家奶粉生产企业全部接受了检查,54家生产劣质奶粉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该报道揭示了农村婴幼儿奶粉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有力促进了奶粉行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更在推动监管制度完善、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9月,该报道获评第14届中国新闻奖三等奖。
1995年
深剖奥克斯车主维权
助汽车退市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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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协会大楼下,75位消费者的奥克斯朗杰越野车一字排开,众多车主情绪激动。
这是一场由汽车企业猝然退市引发的集体维权行动。2005年3月23日,在汽车行业经营了短短1年的浙江宁波奥克斯集团宣布退出汽车市场,该公司在全国售出的1947辆奥克斯朗杰越野车成了“弃管车”。大连当地经销商瑞豪汽车专卖店随之“人间蒸发”,2家特约维修商金晨汽车维修公司、东方汽车服务公司以厂家拖欠费用、配件断绝供应为由,拒绝履行保修承诺。车主陷入修车无门、投诉无主的困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敏锐捕捉到这起事件的典型性与重要性,深入一线、扎实调查,连续刊发22篇新闻报道,层层剥开事件真相:消费者因配件缺失苦等无果,发现经销商消失;维修商自称也是受害者,奥克斯拖欠大笔维修费且配件供应中断;经销商虽最终现身诉苦,称厂家未解决售后、库存车及保证金问题,但其“消失”的选择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记者的深入采访下,奥克斯汽车消费者的维权困境渐渐浮出水面。在汽车产业洗牌、小企业退市浪潮下,由于国家层面缺乏强制性的汽车企业退市善后机制,消费者数万元购车款与后续维修服务承诺一时间化为泡影。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大连奥克斯车主的集体维权行动并非偶然。事件发生之时,我国汽车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之际,各路资本蜂拥而至,但行业退出机制却存在漏洞。汽车作为大宗商品和关系生命安全的交通工具,其售后服务的延续性本应被高度重视,但监管标准的滞后和退出机制的欠缺使得责任链条在企业退市时发生断裂。奥克斯汽车生产方更被揭露存在套用沈阳富桑黑豹汽车公告生产车辆的先天缺陷,其“退市”实为“无证入市”的必然结果。
《中国消费者报》关于奥克斯车主维权的系列报道,不仅还原了车主维权的艰辛历程,真实全面记录了全国奥克斯车主维权历程,更直指行业准入宽松、生产监管缺位、退市责任真空等深层次问题,代表广大消费者发出了“企业退市,不应回避社会责任”的媒体监督声音。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对奥克斯退市事件的持续深入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引发超越个案范畴的社会影响,成为我国汽车消费维权历程中令人难忘的新闻监督之举。
在此次采访调查中,面对企业推诿、地方困局、行业积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展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调查能力。相关报道为大连75位奥克斯车主及1947位全国奥克斯车主提供了维权依据和舆论支持,彰显了专业媒体在平衡市场力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制度进步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为媒体在复杂消费环境中持续发声作出了示范。
2005年5月30日,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召开家用轿车退市问题高层研讨会,汇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行业人士的智慧,将奥克斯车主维权案暴露的退市监管缺失痛点提升至行业政策讨论层面。与会专家提出的政策建议与核心诉求,为后续汽车退市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2013年先后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汽车停产包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类似奥克斯汽车“一走了之”情形一去不复返。
《中国消费者报》深挖出的奥克斯套牌生产内幕,也为监管部门弥补汽车准入机制漏洞提供了借鉴。系列报道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在后续行业政策调整中得到了一一印证。如今,汽车生产资质审批中的“一企一证”“一车一型”公告管理体系日益完善,大数据监管平台实时监控产销链条,类似奥克斯汽车“无证入市”的汽车生产乱象得到根本性遏制,从源头上消除了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
如今,奥克斯汽车早已淡出公众视野,但这场由《中国消费者报》率先报道并深度介入的汽车退市维权风波,影响力却延续至今。从退市即失责的粗放时期,到如今法规健全、责任明晰的新阶段,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正是在一次次媒体、消费者、司法监督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推动中,日益健全完善。20年前的奥克斯退市事件,是我国汽车消费维权史上一个节点,更是制度走向成熟的转折点,其中,《中国消费者报》等新闻媒体机构发挥的新闻监督作用功不可没。
2006年
《中国3·15年度报告》
打造动态发展的消费维权“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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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将要被遗忘的,正是我们所要回望的。”
这是2006年第一份《中国3·15年度报告》开篇语中的一句话,也是《中国3·15年度报告》的宗旨:将过去一年所有的闪光点汇聚成火把,让更多的热情燃烧。
《中国3·15年度报告》的前身是《中国消费者报》每逢“3·15”出版的“3·15特刊”。与“3·15特刊”相比,报告以更系统全面的视角,回顾总结过去一年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各类大事。
《中国3·15年度报告》结合时事设计年度主题,再按照年度主题设计板块、撰写相关报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当年的报告就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题,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知度”调查,制作了20篇系列调查报告。2015年3月15日,报告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年”为主题,通过回顾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消协组织如何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盘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效果、获得的成就,以及在哪些领域落实还存在不足。
每一年,《中国3·15年度报告》的主题都与当年市场监管、消费者组织的重点工作相呼应。201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而当年的报告主题是“共铸诚信”,在卷首语《在融合发展的时代共铸诚信》中提出:“共铸诚信,融合发展或将一片坦途;背弃诚信,网络经济必将失去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2018年的报告以“拥抱消费新时代”为主题,在卷首语概括这份报告“是激浊扬清的总盘点,是消费维权的大事记,是研判消费维权形势的新思考,更是吹响新征程的前进号角”;随着消费方式加速更新,消费理念快速迭代,2024年的报告以“激发消费活力优化消费环境”为主题,提出“创新已经成为消费市场和消保领域的新动能,创新也将成为激发消费活力、推动经济向好的新光源”。
每一年的《中国3·15年度报告》,都以扎实的调查数据为支撑、以深度的案例剖析为核心、以清晰的时代洞察为导向,既记录消费维权领域的每一步坚实进展,也回应不同阶段消费者的关切,更为后续消费环境优化与维权工作推进提供可参考的路径与方向。正如2025年报告的卷首语“奏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强音”所言:“我们盘点总结,我们期冀展望,一个铿锵有力的声音愈加清晰,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同奏响消费维权的最强音。”
影响
已连续发布20年的《中国3·15年度报告》,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总结,更是观察中国消费环境变迁、法治进程推进和社会治理演进的重要窗口。历经二十载的持续耕耘,这份报告已演变为一部具有深刻历史纵深感和强烈现实关怀的“编年史”,它以系统性记录、创新性表达与时代性洞察,成为推动消费环境优化、维权意识觉醒与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意义与影响贯穿消费维权生态的多个维度。
报告填补了消费维权领域“系统梳理”的空白。20年间,它完整记录了从传统消费维权到网络消费维权、从单一领域治理到全域环境优化的变迁,为研究中国消费市场发展与权益保护进程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成为一份“活档案”。
报告发挥了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作用。报告充分发挥“民生探头”作用,通过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深入调查与揭露,警示了不良商家,提升了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推动了相关问题的公共讨论,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和监管的完善。
报告成为了连接政府、市场与消费者的桥梁。它既通过调查数据反映消费者真实诉求,也为行政监管、司法机关提供实践参考,更与国家发展导向同频,让消费维权工作紧扣时代需求,推动政策落地,助力解决不同阶段的消费痛点。
报告彰显了持之以恒的媒体责任与人文关怀。20年的坚持,本身就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于公益事业的体现。它充满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消费者福祉的关切以及对构建更优消费环境的殷切期盼。
《中国3·15年度报告》远不止于回顾总结。它是动态发展的消费维权“史记”,是映照市场诚信与法治进步的“镜子”,是推动消费环境改善的“智库”,更是守护消费信心的“灯塔”。它记录过往、剖析当下、指引未来,持续奏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强音。
2007年
挖掘“四项制度”
探索农村食品安全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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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山东省总人口为930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达7000多万人,分布在全省8.66万个行政村中。面对农村食品经营业户面广、量大、分散和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的现状,如何遏制问题食品侵入农村消费者餐桌、如何构筑农村食品安全防线,成为摆在山东省相关管理部门面前的严峻课题。
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在活动推进过程中,山东省工商局在全省农村食品市场推行了“食品经营一户多档制”“食品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农村大集熟食证明登记制”“裸(散)食品标牌公示制”等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
针对农村散装裸装食品多、渠道不明、质量和卫生条件难以保障等问题,山东省工商系统对症下药,通过“四项制度”约束农民小商店、食品批发户、农村大集流动经营户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农村市场食品质量。
2007年7月底,《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深入齐鲁大地,开展了持续1周的实地探访。在庆云县、德州市、滨州市、泰安市、淄博市等地农村市场,记者采访了农村食品经营户、农民兄弟和市场监管人员,详细了解了“四项制度”的推进实施情况,尤其是食品经营者对于“四项制度”从不理解到接受的过程。
记者调查发现,“四项制度”就像一条链,把多年来难管的农村市场上的食品置于动态监管之下。比如,一户多档制要求农村食品经营户必须建立供货商档案并在进货时向供应商索要有关票证,使每一种食品的出处和来源一目了然。而实名登记制则要求食品从业人员要佩戴标明个人真实姓名、身份和健康状况的胸牌,自觉接受农民监督。对于农村大集上的食品,工商部门则采取了证明登记制,即每到有集市时,工商所执法人员都必须对集市上所有赶集卖食品的流动经营户进行逐一登记,届时每一个经营户卖什么食品、卖了多少,住址、电话等将被全部记录下来,一旦有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可以及时找到当事人。同时管理部门对市场上的裸(散)装食品还实行标牌公示制,要求业户注明名称、产地、主要成分、保质期等。
农民兄弟的感受更是实实在在——食品来有踪去有影,经营者有责任心,让消费者买得踏实、吃着放心。
影响
《为了7000万农民兄弟的食品安全——山东省工商系统推行“四项制度”探索农村食品安全治本之策》报道刊发后,全国各地工商系统纷纷到山东进行考察学习。
2007年1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山东省召开全国农村食品市场整治现场会,在全国推广山东“四项制度”经验。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会上指出,“四项制度”的推行,体现了工商系统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对自身职能认识的不断深化,在提高经营者经营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效益,从而达到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目的;“四项制度”的推行,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农民群众为本的监管理念,体现了工商部门的服务意识;“四项制度”的推行,使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四项制度”的推行,使农村食品经营状况逐步规范,违法、违规者受到孤立,违法、违规比例大幅下降,初步改变了法不责众的局面。
“四项制度”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其核心在于实现了农村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关制度均围绕食品的完整供应链展开,涵盖了从产地到销售各环节的信息追踪与责任追究。
农村食品可追溯有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确保农村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同时,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地选购农产品,企业也能够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与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多次发文推动追溯体系建设。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提出“加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与消费升级的时代命题下,“四项制度”已从“政策选项”升级为农村食品经营者的“生存刚需”。
2007年
追问轮胎裂纹
联手央视“3·15”剧组促锦湖大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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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消费者黄先生发现其行驶里程才1万公里左右的新车四条轮胎均出现均匀裂纹。4S店最初以“使用不当”为由推卸责任,在车主多次要求送检后,检测流程却陷入长期拖延。
面对维权困境,黄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求助。经报社与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调,专家对轮胎裂纹特征进行专业检测后,最终确认:轮胎裂纹非人为因素导致,系质量问题,与车主使用方式无关。
2007年11月9日,本报以《这四条轮胎裂纹哪儿来的?》为题,报道了北京消费者黄先生新车轮胎出现均匀裂纹的维权事件。在专业检测证实属质量问题后,涉事轮胎生产厂家最终对车主进行了赔偿。
2008年,浙江杭州多位消费者陆续反映车辆轮胎出现鼓包现象。虽然轮胎厂家驻杭州代表及华东区负责人曾与消费者沟通,但厂方的解释未能获得消费者认可。
200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披露,该中心2008年共收到495起针对轮胎的投诉,其中锦湖品牌轮胎的鼓包和侧面裂纹问题较为突出。
同年7月,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车人网、清华汽车工程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09年二季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在零部件生产厂家出现的集中投诉中,汽车用户对锦湖轮胎的投诉比较突出,截至2009年6月底,有关锦湖轮胎的投诉就有上百起;用户反映锦湖轮胎才行驶几百公里、几千公里或购车不到1年就出现“开裂”“鼓包”甚至“爆胎”。
2010年,锦湖轮胎质量问题持续发酵,消费者投诉量居高不下。面对舆论压力,厂家始终未能正视问题,频繁使用两种说辞推诿责任:一是归咎于用户使用不当,二是以市场占有率第一为由,将问题归因于配套基数大。这种辩解态度进一步激化了消费者不满。
2010年底,为筹备次年央视“3·15”晚会特别报道,本报与晚会节目组就锦湖轮胎问题展开深度合作。基于本报提供的线索,央视记者暗访组对锦湖轮胎天津工厂进行了秘密取证,为后续曝光调查奠定了基础。
检测结果出人意料:锦湖轮胎在制造过程中违规添加了超出工艺标准的返炼胶。这一严重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产品出现大规模鼓包、裂纹等质量问题,为消费者投诉事件提供了确凿的技术依据。针对以上问题,本报连续刊发了相关报道。
2011年3月21日,锦湖轮胎正式向广大消费者发布道歉声明,宣称经调查发现,被报道的工段存在不按照公司的内部标准进行生产的事实,也确认了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经营层和管理监督人员疏于履行职责的事实。声明中,锦湖轮胎承诺将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锦湖轮胎所有质量问题进行快速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向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人员致歉。
影响
汽车轮胎质量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操控稳定性及乘坐舒适性。作为全球十大轮胎企业之一,锦湖轮胎为包括北京现代、一汽大众、上海通用、东风标致、长城汽车、通用汽车等众多汽车厂家提供配套轮胎,是中国国内配套市场占有率第一的轮胎品牌。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投资的第二家工厂。
此次事件由于本报在内众多媒体的集中关注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锦湖于2011年4月1日宣布,受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和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委托,锦湖轮胎(中国)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召回2008年至2011年生产的共计302673条轮胎。
同时,锦湖轮胎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1日生产的轮胎进行一次为期半年的免费检测,并表示凡符合厂家免费更换条件的一律予以免费更换。
前述问题曝光后,锦湖轮胎替换胎市场销售量出现大幅下降,而近1年时间过去后,锦湖的零售市场份额也只恢复到了2010年的一半左右。
如今,在消费市场蓬勃发展、消费新场景层出不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举措之一,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市场监管总局也将继续完善召回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2010年
促网购商品“三包”和无理由退货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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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络购物凭借便捷性快速渗透,但消费维权体系却难以适配新业态,“三包”期计算争议与无理由退货呼吁成为两大核心议题。
彼时,网购商品“三包”期执行传统标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均明确“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但物流环节的时间差让规则形同虚设。2009年,律师董正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网购手机时发现,商家发货日与发票开具日一致,收货时“三包”期已“缩水”2天;北京消费者赵先生网购电脑,商家10天后送货,发票却按下单日开具,直接导致“7天包退”的“三包”权益失效。
更普遍的是,快递延误加剧了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2009年快递服务投诉中,快件延误占比高达66.2%,节假日订单积压半个月成常态,部分消费者15日内未收货,“三包”期彻底失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者对“三包”期缩水普遍忽视。《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律师提出建议:以消费者签收日为“三包”期起算点,将消费者所在地定为司法管辖地,降低异地维权成本。这一呼声最终推动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网购商品的“三包”期从交付日算起。
除了“三包”期争议,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随电商规模扩张也越发突出。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4万亿元,但“隔山买牛”导致的投诉激增,因为电子商务本身的特征,消费者对商品款式、尺寸、性能等信息很难清晰地了解,买到不合适的商品的情况非常多,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不实宣传纠纷占比居高不下。
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商务相比传统商业模式而言,更需要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电商企业也认为“无理由退货”虽然会增加成本,但期待以强制规则淘汰不良商家、营造公平环境。这一呼声最终推动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线上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为后续《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出台、“三包”期规则细化等奠定了实践基础。
影响
互联网购物兴起初期,《中国消费者报》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强烈的责任感,针对网购消费纠纷的两大核心症结——“‘三包’期缩水”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退货难”,发起了一系列深入报道与舆论呼吁,从舆论层面推动网购维权规则从“空白”走向“规范”,为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提供关键实践依据。
中国消费者报社通过大量纠纷分析,提炼出“‘三包’期计算”与“信息不对称”两大核心痛点:针对前者,以律师董正伟网购手机“三包”期“缩水2天”、消费者赵先生电脑到货时“7天包退”失效等真实案例,揭示传统“发票开具日起算”规则与物流延误的矛盾,提出“签收日起算”“消费者所在地管辖”等建议;针对后者,聚焦电商“隔山买牛”特性,指出2010年电商交易超4万亿元背景下,商品信息模糊导致的不实宣传投诉激增,呼吁“强制无理由退货”。
《中国消费者报》的系列报道和呼吁,最直接、最显著的影响在于为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关键的实践依据和强大的舆论推力。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购商品‘三包’期从交付日算起”和“七天无理由退货”,与报社此前报道的建议高度契合——前者解决了物流环节导致的“三包”期缩水问题,让消费者“签收即享‘三包’”的权益落到实处;后者则直击信息不对称痛点,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大幅降低因商品与描述不符产生的维权成本。标志着我国网购维权从“无法可依”进入“有法可循”的新阶段。《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倒逼电商平台与商家正视合规问题:一方面,“签收日算‘三包’”促使商家规范发票开具与物流信息同步,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无理由退货”推动平台建立退货流程标准,倒逼商家提升商品信息透明度——如细化商品参数、优化展示方式等。上述努力,为2013年后我国电商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扫清了关键障碍,让便捷与安全成为网购的双重标签。
回望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中国消费者报》在这一过程中,完美诠释了专业媒体的建设性价值,同时,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媒体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制度创新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催化剂”作用。
2011年
调查天价贴敷治疗揭医院收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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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遭受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城区多处被淹,积水造成地面塌陷,导致一处地下天然气管道发生断裂。当天16时50分,一家名为“八佰伴”的美容美发店突然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该店1名员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5名员工、2名顾客及1名围观市民被烧伤。8名伤者中,4名伤者被送往长春烧伤医院治疗,另外4名伤者在吉林省人民医院治疗1个多月后,也先后转入长春烧伤医院继续治疗。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天然气公司)及时为8名伤者垫付了医疗费。
然而,住院几个月后,8名伤者要求长春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长春烧伤医院数十万元治疗费用,这让长春天然气公司感到十分震惊,对伤者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产生了怀疑。于是,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向长春烧伤医院调取了8名伤者的住院收费总明细清单。核查发现,在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3月4日期间,8名伤者所花康复医疗费,最低的为8万多元,最高的达36万多元,总额达180多万元。
长春烧伤医院出具的8名伤者的住院收费总明细清单显示,其中一名伤者刘晓刚的住院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3月4日,收费类别为自费。从2010年8月1日开始,刘晓刚在该院康复科使用贴敷疗法的治疗费用每天为几百元、上千元不等。其中,2010年10月9日,贴敷疗法的收费金额为3.84万元。翻阅其他伤者的住院收费总明细清单,发现情况基本相同,在该院康复科产生的费用由8万多元至30多万元不等。
2011年7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8名伤者的康复理疗费用是否合理进行鉴定。长春烧伤医院康复科主任相某某解释说,贴敷疗法不是按次数收费,而是按面积和数量收费。0.1%单位是指贴敷面积,就是将人体分成100个等份,将烧伤创面按0.1%与数量对应,每个数量收费10元。吉林省卫生厅医政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确定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贴敷疗法的计价单位是“每个创面”,价格为10元。医院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擅自改变计价方法属严重违规。
2011年10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了《烧伤患者贴敷治疗一天竟花3.84万元》一文,对长春烧伤医院擅自改变计费方法、违规收取高额医疗费问题进行了报道。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对长春烧伤医院违规收取高额医疗费一事进行报道后,引起吉林省卫生厅的高度重视。长春市卫生局抽调法规处、卫生监督处、医管处、信访处相关人员,和辖区二道区卫生局医政科、法制科、党委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吉林省卫生厅医政处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另外,《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指导价格和项目说明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和查询服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设备,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支出的查询服务。实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支出的各项费用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患者提供。
2013年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众烧伤患者的不合理的理疗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判决长春烧伤医院将其中不合理的290多万元退给了烧伤患者。长春市卫生局和二道区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核实后,对此事件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长春烧伤医院院长周某某和副院长郑某某被免职,理疗科主任相某某、烧伤科医生孙某某被通报批评。
《中国消费者报》对此事件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吉林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医院收费问题大检查,有效地清理整治了过度医疗和乱收费,净化了医疗卫生市场环境,依法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烧伤患者贴敷治疗一天竟花3.84万元》一文,也荣获第二十二届中国新闻奖。
2012年
44篇报道
逼苹果公司修改“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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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得线索——苹果公司的维修合同上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而按照我国2001年颁布的《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理更换的零配件必须为“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于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2年6月4日刊发《果粉们稀里糊涂被修理》,报道了苹果维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
报道刊发后,《中国消费者报》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对苹果维修合同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了更多的“霸王条款”。于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去采访函。
中消协接到采访函后十分重视,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6省市消费者组织,对苹果公司《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消费者组织介入后,苹果公司表示会对存在问题的条款进行修改。但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经过修改的维修合同依然存在“霸王条款”,于是在2012年7月11日刊发报道《苹果维修条款仍露霸气》,直指苹果维修合同内容换汤不换药,依然问题多多。
2013年3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报道《继续施压让强势企业低头》,报道了两会代表、委员关注苹果公司“霸王条款”问题。2013年3月15日,央视的“3·15”晚会也曝光了苹果“霸王条款”的问题。
中国媒体的连续报道让苹果公司感到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并悄然修改了部分“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专家对新版的苹果维修合同进行分析后发现,该合同仍然保留了部分“霸王条款”,遂于2013年4月1日刊发报道《变脸苹果维修合同仍露霸气》。
当日晚,苹果公司官网上刊发了道歉信,承诺调整4项售后服务,包括对采用换机维修的iPhone手机重新计算保修期。
在接下来的几天中,《中国消费者报》连续刊发5篇报道,回顾了近1年来与苹果公司“霸王条款”抗争的过程。
从2012年6月4日到2013年4月15日将近1年的时间里,《中国消费者报》连续刊发抨击苹果公司“霸王条款”的新闻报道、评论共计44篇,从最早发现苹果维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到连续报道、发函采访引起中消协以及各地消费者组织介入,直至最后苹果公司道歉,《中国消费者报》履行了自身作为媒体以及消费领域监督者的责任,没有辜负全国消费者的信任。
影响
2012年至2013年间,《中国消费者报》向苹果公司维修“霸王条款”发起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舆论监督。这场持续近1年、刊发了44篇报道的“战役”,其意义远超让一家跨国巨头低头道歉本身,它彰显了媒体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
《中国消费者报》挑战苹果“霸王条款”,用事实证明了无论企业多么强大、品牌多么耀眼,都必须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市场固然广阔,但绝非法外之地。同时也教育了广大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不能仅靠等待,更需要勇于发声、依法抗争。这场胜利是一次生动的全民维权公开课,让消费者看到跨国巨头的“霸王条款”并非不可挑战,通过媒体曝光、消费者组织支持、法律武器的运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就能得到回应。
《中国消费者报》挑战苹果“霸王条款”,彰显了专业媒体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中国消费者报》并未因苹果公司的行业地位而畏难退缩,而是凭借敏锐的线索嗅觉、扎实的法律调研与一追到底的职业精神,始终站在维权一线。从最初的线索核实到后续的多方协调,从曝光问题到推动解决,报社全程履行“监督者”与“推动者”的双重角色,既为消费者发声,也为消费者组织与监管部门提供了精准的问题方向。同时,报道始终基于《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具体法规,采访法律专家进行专业分析,使批评有理有据,避免了情绪化指责,体现了建设性舆论监督应有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中国消费者报》挑战苹果“霸王条款”是一次载入史册的成功维权实践,它不仅纠正了一家具体企业的违规行为,更在观念层面打破了消费者对跨国巨头的盲目崇拜与畏惧心理,重塑了市场交易的平等原则,进而推动了跨国企业合规、消费者意识觉醒与媒体监督升级,为中国消费市场向更公平、更透明、更法治的方向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2012年
卧底调查
揭黑心棉汽车坐垫隐蔽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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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手工编织汽车坐垫以其“天然、环保、高端”的形象受到消费者追捧。山东省阳谷县作为全国最大的汽车坐垫生产基地之一,年产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一。2012年3月1日,相关部门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引发了公众对车内环境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通过消费者李先生投诉购买的汽车坐垫出现异味、变色等问题,敏锐地捕捉到汽车坐垫行业的发展与监管之间可能出现了脱节,对于坐垫内部填充物这种“看不见”的部分,监管力量显得鞭长莫及,这为不法商家使用廉价、劣质原料以牟取暴利创造了条件。
从李先生的投诉开始,记者对北京多家大型汽配城进行了暗访。通过扮演普通顾客,不仅证实了李先生遭遇的普遍性,更从经销商口中套出了关键信息:“千元以下的坐垫基本是黑心棉。”并将源头直指生产基地山东阳谷。
2012年3月上旬,记者以“进货商”的身份潜入阳谷县13家生产企业,并得以进入生产车间一线观察,亲眼看到了黑棉纱的生产流程,发现有些企业甚至将PVC塑料掺入作为填充物,坐实了使用劣质原料的行为。企业主们在“客户”面前卸下防备,直言不讳:“不用黑棉纱的企业几乎没有。”生产车间墙上赫然写着的“卖黑心棉”电话,戏剧性地指向了更上游的原料供应商,将记者调查视线引向了河北省。
之后,记者追踪来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博野县,而在这些地方,记者驾车跟踪拉黑心棉的货车,来到生产窝点,目睹了一家家“开花”厂将堆积如山的废旧衣服、口罩、内衣甚至医用尿垫直接粉碎的骇人场景,看到了工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的恶劣生产环境。并从原料厂老板口中,摸清了从“旧料”到“棉纱”的完整分级和全国销售网络。特别是老板老秦那句“管它有没有害,你把钱挣了就行了。”最后,记者亲眼看到挂有山东牌照的货车在河北装货,完成了从原料地到生产地的证据闭环。
2012年3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的《汽车坐垫安的什么“芯”》,犹如一枚重磅炸弹,揭露了这条触目惊心、横跨河北与山东两省的黑心棉汽车坐垫产业链。
影响
记者敏锐地抓住政策热点与消费痛点的结合点,并通过一场跨越多地、由终端到源头的“卧底”式调查,最终将一个隐蔽的黑色产业链公之于众。报道刊出后,该问题迅速转化为一场席卷全国相关产区、波及整个行业的实质性风暴。激起了从地方政府雷霆整改、行业内部深刻反思,到全国性消费预警发布的连锁反应。报道涉及的山东省阳谷县、河北省博野县、蠡县等地政府分别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本报揭露的问题进行调查,对违法企业进行了查处。行业内部人士致电本报,自揭黑幕,呼吁继续加大报道力度,彻底根除手编汽车坐垫行业中存在的不法行为。
阳谷县决定进行彻底清理,下令“暂时关停辖区内所有手编汽车坐垫生产厂家”,涉近百万套、货值近2亿元的库存产品。县委、县政府要求对全县200余家坐垫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并责令乡镇一级开展自查,发现“黑心棉”坐垫立即没收封存,查处期间,甚至出现了企业试图转移设备库存以逃避检查的情形,从侧面印证了此次整治行动的威慑力。
河北省两县同样反应迅速,博野县对白塔村、淮南村的“开花厂”逐一查封,要求永久关停,并承诺1周内拆除所有生产设施;蠡县则专门制定了《“黑心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为期近半个月的集中整治,责令所有企业停产整顿,对黑作坊、黑摊点一律取缔,有效阻止了问题产品的进一步扩散。
浙江省天台县、江苏省沛县等汽车坐垫生产基地也纷纷行动起来。各地的行动推动了行业自净与规范发展的内在诉求。
消费端方面,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费者组织联合发布警示:警惕“黑心棉”汽车坐垫成隐形杀手。这一全国性的联动,将媒体报道的个案问题,提升为公共消费安全议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预警网络。
《汽车坐垫安的什么“芯”》的报道,始于精准的调查,成于广泛的社会共鸣,最终落地为政府的坚决整治、行业的自我革新和消费者的广泛觉醒。这篇报道不仅清理了一条肮脏的产业链,更诠释了《中国消费者报》作为“消费环境守望者”的价值。
(以上内容由本报记者李燕京、聂国春、孙蔚、何永鹏、徐文智、吴博峰、李洪涛、万晓东整理)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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