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宋以后,直到元明清,甚至民国初期,在一些边远地区,实行有土司,土官制度,如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藏等地。
简单说,就是封建王朝由于种种的历史原因,对于一些边远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无法完全实行正常的管理制度,于是,授予一些地方首领,土酋,地方有威望的人为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
那这些人的地位在当地可就高了,就类似于土皇帝一样,在所管理的地区自行征纳赋税,自定行文法令,对民生杀夺予。通俗讲,就是表面上是受中央王朝管理,一些关乎地区的重大的事情要听从官府的指令,但正常情况下,在地区的内部的各类政务,军事,法务之类的日常事务,则是主要是由土官说了算。
所以说,在区域中,这些土官,就像土皇帝一样存在。
当然了,这些土官虽然在地方有很大的权利,能称“皇帝”一言堂,但由于大的主权还是在于朝廷,他们对外还是在朝廷的政治体系内,出了地方,他们还是要守很多的规矩,还是只能做“孙子”的。正是这样的地位巨大反差,土官统治和中央集权统治就很容易产生矛盾,“改土归流”就是两种矛盾最后的出路,由此引发的故事可就多了。
像在广西的地方志里,就记载有很多这样的事情,
那朝廷是如何限定管理土官的呢?最重要的就是权力赋予了。
按照规定,土官的任命与世袭权力,必须要得到朝廷发文承认,并要进京领授。如果是世袭传位,如父死子继,则要带上宗支图册(类似于家谱)到地方报备,由地方官员提领进京授职。
作为世袭的官职,朝廷也有很大的宽容度,只要不是犯事,按正常的传袭,父传子,嫡传嫡,是不能越序而传的,但如果无子,才可以弟袭,庶袭;
如果继袭位者年幼,则由朝廷指定本族有能力的人来辅佐,直到十五岁,再正式继袭官位;
如果极端一点的,族内无可袭者,还可以由婿袭,妻袭,但这要得到区域内的民众一致拥护支持才可以。
同时,朝廷还在土官管理地方实行类似于汉代“推恩令”的政策,这就主要是削弱土官家族内部的力量了。如土官的庶系子孙有能力的,可以报给朝廷,朝廷就会给予职衔令,官职降二等,划该地区的五分之一,最多三分之一分治。
如果再有子孙也是有能力的,同样是按这样的划分,这等于说就是汉代“推恩令”的招数,把一个世袭地盘随着家族子孙的繁衍,越分越小,越分越散。
历代朝廷制定这一系列的“土官制度”,都是因为当地的地情,民情所迫,由于区域的历史发展不同,不得已才承认的,不得不施行的一种制度,实际上历代朝廷都希望直接取消“土官制度”,一直在寻找机会对这些地方“改土归流”。
像在广西,很多的实行土官制度的地方,相当大一部分就是在这些规则下,发生了很多变数,最终被取消,被改土归流的。
所以,制定这么多的条规,也是为了限制土官的势力发展,同时,在官场上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则规定”制约着土官,使得“土皇帝”在外的面子更薄,这就是“土官官场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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