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旅游产业(以下简称文旅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推进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制定如下财政支持政策措施。
一、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自治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不低于3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注入,支持打造重点文化旅游企业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二、支持重点文化旅游品牌建设。推动旅游产品经营向旅游品牌经营转变,加大地方政府债券等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力度。对成功申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自治区财政对地(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自治区财政通过竞争性评审机制,支持打造15个旅游名县,每县奖补1.5亿元。支持依托文化遗产、知名地标等西藏文旅资源开发西藏特色文创产品,量产量销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销售额等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推动文旅产业点线型发展向板块型发展转变,加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旅游发展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投入力度,支持打造龙头景区。加大精品旅游线路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新增打造并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精品旅游线路,给予沿线每县每年最高500万元、连补3年的配套基础设施补助。支持非遗资源与旅游相结合,打造非遗旅游精品线路、非遗旅游景区(点)、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根据营业额、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大力发展特色旅游。推动观光型旅游向体验型综合型旅游转变,加大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等投入力度,支持开发藏医药、森林、温泉、文化体验、运动休闲等特色康养文旅产品。支持打造优质康养旅游基地,根据售票人次、营业额等增长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通过藏历新年等西藏特色民俗节庆带动旅游,鼓励发放专项消费券,自治区财政在一定额度内按照不超过50%比例,对发放消费补贴的地(市)予以配套支持。鼓励经营主体有序发展登山、高原徒步、自驾骑行、漂流等特色旅游产品,根据参团人次、营业额等增长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善边境地区文化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边境旅游给予倾斜支持。
五、支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项目、乡村旅游聚集区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通过竞争性评审机制支持开展旅游强村试点,每村补助300万元,用于打造精品民居、产业培育和文化传承等。对成功申创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基层文艺演出团队统筹开展公益和旅游演艺,额外演艺场次分档给予奖励。
六、支持加快演艺经济发展。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国内外高质量、高能级的演唱会、音乐节,按每站累计售票人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主办单位创作或引进国内外知名院团优秀剧目,平均售票率60%以上的,按累计售票人次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国内外高品质、高流量的文博美术临展、特展,按累计售票人次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上述演艺活动区外观众比例超过20%的,奖励资金上浮10%。对于区内优秀剧目在区外商演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累计售票人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剧场、体育馆空档期承接演艺活动的,按场次给予租金补贴。
七、支持推动体旅融合发展。对社会机构承担赛事投资主体责任的有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区外参赛比例超过50%的,奖励资金上浮10%。对市县创办和举办自主IP赛事或具有地域特色、引流能力强的大众体育精品赛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扩大“吃住行游购娱”全链条消费。针对文体旅领域发放专项消费券,自治区财政在一定额度内按照不超过50%比例,对发放消费补贴的地(市)予以配套支持。支持在线旅游企业推出多场景多品类平台补贴活动,鼓励旅游企业发展“票根经济”,在“吃住行游购娱”等领域联动促消费。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对市县成功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和休闲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大地方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券资金等对通景公路、观景平台、自驾营地、服务站供氧点等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力度。支持提升航空运输能力,对旅游旺季进出藏新开航线或加密航班的给予每飞行小时最高1.8万元补贴,对区内通用航空给予每飞行小时最高6万元补贴。支持旅游重点区域新建不同类型充电桩、换电站,最高给予350元/千瓦(直流)、175元/千瓦(交流)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十、支持培育壮大文旅产业经营主体。自治区财政健全“以奖代补”财政激励机制,支持市县加大引入文化旅游战略性企业。对引进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藏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且稳健经营满2年的,给予地(市)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在藏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或采购设备到位交付的,按照投资额5%、最高50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藏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额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好用足党中央给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财政金融政策,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加大在藏文旅产业投资。
十一、支持文化旅游宣传推介。加大文旅宣传投入,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分配增加宣传推介因素,对各地(市)、区直相关单位旅游宣传推介予以支持。支持各相关主体在区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西藏文旅宣传广告,提前申报审核后,按广告总费用30%进行补贴,单次最高奖励5万元。支持旅游企业在线打造并开设西藏文旅专题,推广具有西藏特色的优质文旅线路及新业态旅游产品,对年度累计订购达1万人次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各相关主体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推介西藏文旅资源,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十二、加大“迎客入藏”财政激励力度。对组织区外游客到区内旅游的经营主体给予相应奖励,在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区外游客达1000人天数以上的,以“一团一报”形式申报,给予每人每天最高30元奖励。对于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形式引客入藏的经营主体,达到奖励标准并且平均售票率85%以上的,每班次额外给予每人每天最高30元奖励。对组织从区外自驾游车队来藏或落地租车自驾游的单位,单次规模达到10辆车以上的,按照每车1000元给予组织方奖励,按照每车400元给予加油或充电补贴,按照每人100万元保额给予50%的综合保险保费补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政策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对符合本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奖补资金按照“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文化西藏
【主编:谭其露丨编辑: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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